Hong Kong CPA Firm -Thomsons CPA & Co.
Fax : (852) 2344 7903 Tel : (852) 2344 7803 |
聯絡我們
|
網站導航
Main
公司簡介
商業建議
節稅安排
- 針對企業
- 針對個人
服務範圍
- 稅務
- 會計
- 公司秘書
- 核數
- 財務盡職調查服務
聯絡我們
公司位置
相關法例
免責條款
網站導航
下載表格
1. 外藉人士在華涉及個人所得稅事項
1.2 外資企業僱用之外藉員工對個人所得稅之責任
跟據國家稅務總局(1994)第148號文引述,外資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在華工作日一年內不超於90天/ 183天,按照相關協定,其收入可豁免繳稅。事實上,許多地方稅局卻沒有貫徹執行第148號文之規定, 使外藉高級管理人員無法享有這些 “ 臨時來華 ” 情況之稅務優惠。 所以,應與地方稅局代表查詢,望能舒減低個人所得稅。
代表處僱用之外藉員工對個人所得稅之責任
代表處的首席代表,其非源於中國境內之所得,不能享有90天 (或183天)的免稅優惠。
外資企業在華設立的機構僱用之外藉員工
外資企業在華開展項目,被視在華有境內機構或有常駐機構,應繳納企業盈利所得稅。若在境內機構支付薪金予在華外外藉員工,不論 停留日子長短,他們的薪金應計入在華個人所得稅之範圍。
首頁
::
公司簡介
|
商業建議
|
公司位置
|
相關法例
|
免責條款
|
聯絡我們
|
網站導航
服務範圍
::
稅務
|
會計
|
公司秘書
|
核數
|
財務盡職調查服務
企業節稅安排
::
香港與比利時
|
香港與泰國
|
香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
|
香港與盧森堡
|
香港之節稅安排
中國國內之稅務服務
::
在中國注入投資及成立商業個體
|
中國稅務行政系統簡介
個人節稅安排
::
在華採用 “ 習慣性居住 ” 的概念
|
外資企業僱用之外藉員工對個人所得稅之責任
|
在華外藉董事及高級管理層之稅務籌劃方案
Copyright ©2002-2008 DSC Ltd - Auditing frim Hong Kong CPA firm - Thomsons CPA & Co.. All rights reserved.